西北师范大学围棋协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3-03 浏览次数:25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西北师范大学围棋协会(英文名称:The Go Players Association,Northwest Normal Univesity,英文缩写:GPANWNU)。

  第二条西北师范大学围棋协会是由西北师范大学围棋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立足西北师范大学围棋运动,团结全校围棋爱好者,普及围棋知识,提高棋艺水平,丰富繁荣校园文化,增进校内外围棋爱好者的友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为甘肃省围棋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部门为西北师范大学体委、西北师范大学工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地址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北师范大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围棋活动,交流棋艺和经验;

(二)承办组织校内外围棋活动;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围棋活动的技术资料和信息,提供研究情报,组织围棋运动的学术研讨工作;

(四)协助校体委选拔围棋代表队队员、教练、裁判员,审核评定裁判员等级。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成立单位的相应协会接纳个人会员,组织开展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是我校分部门的围棋协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是我校的教职工或在校学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本会的刊物和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经常从事围棋运动,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七条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协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8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