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3-30 浏览次数:1224

2007年1月12日第五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甘肃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教代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考核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权限内的津贴发放办法和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根据学校部署,监督评议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积极推进院务(处务、厂务、校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行政负责人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每年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教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为:单位人数在51-99人的占教职工总数的35%;人数在100-149人的占教职工总数30%,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占教职工总数20%。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在教学单位,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单位党、政、工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如发现代表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影响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事业心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和主人翁责任意识,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在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按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各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收集和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四)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离退休领导干部、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  二级教代会制度在设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单位建立;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单位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和职权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一般每4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大会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大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须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与程序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同级工会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各代表组认真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宣传教育,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并予以督促办理。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议的筹备及召开程序:
    (一)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之前,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二)在正式召开二级教代会之前,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预备会议。
    (三)预备会议主要听取大会筹备情况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大会日程和议题;通过大会领导小组成员;通过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提交大会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等事项。
    (四)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在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