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健全和完善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即为西北师范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凡学校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均可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在60%以上,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为单位选举产生。各学院、部门应制定选举方案,酝酿、确定候选人。选举应当有各学院、部门全体教职工2/3及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公布。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原则上确定为7%。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代表既要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要对学校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的;
(四)任期内退休的;
(五)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情况。
选举单位对本单位代表撤免、 更换和补选的结果应及时上报校工会,经批准后确认。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积极投身教学科研改革,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
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教代会每5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规模较小的学院、部门按照相关学科、工作职能等情况组建联合代表团,由教职工代表选举正、副团长。为便于工作,各基层工会主席一般可兼任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所在代表团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和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由21人组成,设工会主席1人,副主席3—5人。在工会委员会中选举工会常务委员会,工会常务委员会即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
执委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由13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3—5人。执委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职权。
(一)执委会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执行教代会的有关决议,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3.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内容是: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及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代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一)成立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劳动关系调解与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授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其人选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代会确认;
(三)各专门委员会由校工会协调指导,向教代会负责。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相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召开教代会时,在会议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负责会务等相关工作。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的准备工作;
(二)教代会换届时,拟定教代会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1个月,提案要求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经筹备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党委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7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广泛征求教职工群众意见;
(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六)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2.听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3.听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4.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5.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二)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或决定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三)教代会正式会议表决原则上采取票决制。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
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选举或表决结束后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督。学校在讨论涉及学校重大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组织广大教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校行政开展工作。
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工会常委会负责工会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和培训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和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6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60人的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二级单位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二级教代会在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每年召开一次,由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其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考核办法、福利费使用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评议监督本单位干部,可以提出批评帮助、奖励任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帮助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与本单位行政领导民主协商对话,建立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对于本单位行政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本单位行政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和上级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比例为:教职工人数在60~100人的单位代表比例为40%,教职工人数在101~150人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5%,教职工人数在151~200人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0%,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比例为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学校教代会代表是各二级单位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各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是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和各单位的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实施细则如需修改,由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北师范大学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健全和完善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即为西北师范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凡学校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均可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在60%以上,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为单位选举产生。各学院、部门应制定选举方案,酝酿、确定候选人。选举应当有各学院、部门全体教职工2/3及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公布。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原则上确定为7%。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代表既要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要对学校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的;
(四)任期内退休的;
(五)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情况。
选举单位对本单位代表撤免、 更换和补选的结果应及时上报校工会,经批准后确认。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积极投身教学科研改革,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
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教代会每5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规模较小的学院、部门按照相关学科、工作职能等情况组建联合代表团,由教职工代表选举正、副团长。为便于工作,各基层工会主席一般可兼任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所在代表团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和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由21人组成,设工会主席1人,副主席3—5人。在工会委员会中选举工会常务委员会,工会常务委员会即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
执委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由13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3—5人。执委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职权。
(一)执委会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执行教代会的有关决议,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3.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内容是: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及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代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一)成立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劳动关系调解与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授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其人选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代会确认;
(三)各专门委员会由校工会协调指导,向教代会负责。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相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召开教代会时,在会议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负责会务等相关工作。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的准备工作;
(二)教代会换届时,拟定教代会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1个月,提案要求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经筹备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党委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7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广泛征求教职工群众意见;
(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六)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2.听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3.听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4.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5.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二)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或决定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三)教代会正式会议表决原则上采取票决制。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
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选举或表决结束后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督。学校在讨论涉及学校重大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组织广大教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校行政开展工作。
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工会常委会负责工会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和培训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和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6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60人的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二级单位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二级教代会在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每年召开一次,由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其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考核办法、福利费使用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评议监督本单位干部,可以提出批评帮助、奖励任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帮助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与本单位行政领导民主协商对话,建立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对于本单位行政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本单位行政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和上级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比例为:教职工人数在60~100人的单位代表比例为40%,教职工人数在101~150人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5%,教职工人数在151~200人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0%,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比例为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学校教代会代表是各二级单位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各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是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和各单位的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实施细则如需修改,由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北师范大学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