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赵琴 发布时间:2020-05-28 浏览次数:4146

为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集体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工会全委会”)和工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工会常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二、议事范围

(一)工会全委会的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学校党委的重要决定或会议精神,落实学校工代会的决议;

2.听取和审议工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3.讨论决定工会常委会提交的重要事项;

4.审议提交给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5.需要由工会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工会常委会的议事范围

1.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2.工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重大经费开支;

3.事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4.工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

5.需由工会常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组织

(一)工会全委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工会常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工会全委会可以召开基层工会主席参加的扩大会议。

(二)工会全委会和工会常委会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主持。

(三)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工会常委会的议题原则上由主席办公会确定,工会全委会议题由工会常委会确定,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五)工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到各位参会人员。工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审。

四、议事程序

(一)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临时动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二)相关人员对议题作简要报告,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做出决定或决议。也可采取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对重要事项作出决议。会议决定须经应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四)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调研、交换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五、督办落实

(一)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通过或讨论形成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送达各位委员、常委、基层工会和相关单位。

(二)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按时完成,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主席同意,提交下次会议复议或认可。

(三)对需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由主席或委托常务副主席征求委员、常委意见后进行处理,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六、纪律要求

(一)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是对学校工会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参会人员应做好各方面准备,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二)工会委员、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于会前对会议所议事项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可派他人参加会议。

(三)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重要事项时,本人应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或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回避。

(四)与会人员对会议已决事项,除按规定传达外,不得与任何人议论或泄露会议内容。

七、其它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