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赵琴 发布时间:2020-05-28 浏览次数:947

为保证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西北师范大学章程》和《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以下简称“执委会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二、议事范围

(一)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拟定、修改、解释教代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听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并予以指导

(四)讨论教代会换届大会和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五)讨论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六)研究教代会自身建设问题。

三、会议组织

(一)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关系学校重大改革和重要问题时应召开由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相关代表和基层工会主席参加的执委会扩大会议。

(二)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三)执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执委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出席方能召开。

(四)执委会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涉及学校重大事项的议题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会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各位执委,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五)需经教代会或执委会会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同意后,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会议讨论审议。

(六)执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议事程序

(一)执委会会议采取一题一议方式,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临时动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二)由议题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汇报,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做出决定或决议。也可采取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对重要事项作出决议。会议决定须经应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执委同意方为通过。

(四)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调研、交换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五、督办落实

(一)执委会会议通过或讨论形成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送达各位执委和相关单位,由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必要时可报告教代会各代表团。

(二)执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按时完成,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执委会主任同意,提交下次会议复议或认可。

(三)对需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由执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征求执委意见后进行处理,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六、纪律要求

(一)执委会会议是对学校教代会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参会人员应做好各方面准备,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二)执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于会前对会议所议事项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可派他人参加会议。

(三)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重要事项时,本人应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或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回避。

(四)与会人员对会议已决事项,除按规定传达外,不得与任何人议论或泄露会议内容。

七、其它

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